因為工作的事情,所以有時候會接觸到客服的案件。
不過我覺得既好笑又煩人的就是七天鑑賞期這件事情吧?

近來消費意識抬頭,包含媒體還有很多廣告不停放送要做個聰明的消費者的觀念。
但大多數的消費者也是懵懵懂懂。
感覺就像媒體已經到處宣傳小心詐騙,卻還是會碰到有人被基本的手法受害的情形一樣。

在歐美,也有所謂消費鑑賞期的部份,退貨機制做的十分完善,不分虛擬或實體通路都有消費退貨機制,方便性就像COSTCO一樣。
但在落實這個的後面,其實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,雖然COSTCO退貨簡便,但相對來說COSTCO給廠商的毛利很高,所以廠商願意吸收。
如果是在其他的通路比如「拍賣」或者「實體個人店面」,毛利換算下來可能就沒有辦法負擔退貨這個部分了。
因為對於店家來說已經把價格回饋給消費者,因此根本就沒有辦法再負擔退貨後續的處理費用。(人事、商品折舊或者折損。)

話說回來,對於非實體店面的退貨機制,消保法是規定消費者於七天之內,可以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約定的權限。
也就是消費者有權行使無條件退貨的權益,但是所謂解除買賣契約,等於消費者應該恢復成雙方還沒有訂定約定的狀態
換言之,當初購買的某件商品,變成還沒有購買某件物品的樣子,若能夠恢復成原有的狀況,消費者是有權益主張無條件退貨的部份。
(如果你買了某件數位相機,你可以恢復成還沒有使用過的模樣:乾淨度、清空記憶體等等,那退貨的基本條件是成立的 ; 如果買的是生鮮水果,吃了一口覺得不太OK~想要退貨時候,除非可以把水果弄成原本購買的模樣,不然商家是有權索取被咬的那顆水果費用等等,或者所謂的商品整新費用。)

但有些消費者又會想著:東西如果沒有用過,怎知道好不好用呢?

其實就算是電視購物來說好了,除非他上面有但書你可以試用,不然也並非每個東西都可以使用後並且無條件退貨。
(倘若是乳霜用品,上一個消費者挖了一次不喜歡,商家也不可能賣給下一個消費者)

再者,消保法所謂的鑑賞期只是提供消費者一個猶豫期,在尚未看到實體商品前,可以實際了解該物品之後再做消費的判斷。
這對於像是郵購、電訪推銷等商品尤其重要,可以相對保障消費者的權益。
但是並不是消費者都可以無限上綱行駛免責退貨權。
(如果七天鑑賞期是消費者的基本權益,那實體通路應該也是可以適用才對~ 不過目前並非如此。)

其實每個人都有可能會在消費者以及銷售者等兩個角色做轉換,某黃也有可能碰到不合理的事情被賣家刁難。
但應該要有保障商品要可以二度販售的基本觀念下,等於已保障了對方的權益,在做後續的處理時才有機會得到雙方都愉快的結果。

其實這就像是談判一樣:考量對方(買方)的感受,比單純考量利益(是非)的效果更好。
如果可以做到重視對方(賣方),對方(賣方)也會重視你~

還有大聲爭執或者過多的不理性發言,其實也不會得到想要的結果。
有感而發,提供參考嚕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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